專屬管轄能否指定管轄
專屬管轄是需要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的,不能指定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在我國,專屬管轄只適用于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里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降低或喪失其價值的財產,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
專屬管轄的司法限制效力
限制效力。專屬管轄的效力還表現在對牽連管轄的限制上。牽連管轄又稱合并管轄,是指對某一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因另一案件與該案件存在牽連關系,而對另一案件一并管轄和審理。牽連管轄的實質是對某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基于牽連關系取得了原本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的管轄權。牽連管轄適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和被告提出反訴。
牽連管轄雖然在事實上擴大了受訴法院的管轄范圍,但是這一擴大又受到專屬管轄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那么受訴法院便不能基于牽連管轄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例如,在被告提出反訴的時候,由于反訴的訴訟標的雖然與本訴有牽連,但它仍然屬于獨立的訴,而作為獨立的訴,反訴亦有其管轄法院。反訴未必屬于受理本訴的法院管轄,但如果把受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作為提起反訴的條件,那么勢必大大縮小反訴的范圍,不利于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解決相關糾紛這一目標的實現,因此,運用牽連管轄的理論,承認受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原本無管轄權的反訴,以達到反訴與本訴合并辯論與裁判的目的,但如果反訴是屬于另一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那么受理本訴的法院就不能基于牽連管轄而取得對反訴的管轄權。
專屬管轄是具有排他性和強制性的,當事人必須遵守。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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