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有關公民是指起訴人認為是漏掉的公民或者不應列入選舉名單的人。審判人員在審理選民資格案件中,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認真聽取起訴人、選舉委員會和有關公民的陳述和辯論,查明情況,對選民資格進行審查,然后根據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作出公民是否有選舉權的判決。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因為這類案件時間緊迫,不在選舉前審結,就會影響選舉工作的正常進行,就有可能造成有選舉權的公民不能行使權利,無選舉權的人卻取得了選舉權的情況。雖然時間緊迫,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不能草率行事,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以保證案件審理的正確性。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審理選民判決書后,應當在選舉日前將判決書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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