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處于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并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打過官司的人可能都會知道,如果對方是原告,那么他會想法設法的把案子留在自己的地盤,此所謂爭法院管轄,若管轄法院對你不利,那么很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如果你是原告,對方就可能會提出管轄權異議來拖延時間。總之,管轄權異議的處理規定不管對于原告還是被告,都非常重要,甚至會影響整個案件的進展。我國法律對于地域管轄及其異議的處理程序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很長時間在級別管轄上沒有法律效力的規定。有的下級人民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報告,將原本屬于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移送至自己管轄;對于當事人的級別管轄異議不出書面裁定,使當事人無法上訴;原告在答辯期結束后追加訴訟請求數額,逃避級別管轄,種種此類,使規范級別管轄成為最高院非常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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