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裁定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原告:×××,……。
被告:×××,……。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訴稱,……(概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未應訴答辯。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移送的事實和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二百一十一條制定,供第一審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用。
2.案號類型代字為“民初”。
3.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時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五條。
4.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二、移送管轄的條件
1、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1)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
(2)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
(3)受訴法院認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2、移送管轄的例外:
(1)無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必移送管轄,由受案法院繼續審理。
(2)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
(3)根據管轄權恒定原則,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起訴后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政區域變更的影響。
注意:移送管轄只能移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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