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有哪些限制嗎
(1)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
(2)案件受理后,受訴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即受訴法院不得以當事人住所地常居住地發生變更為由,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3)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法院。
(4)受移送的法院應當受理移送的案件,不得已本院無管轄權為由拒絕受理。
(5)受移送的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不得再自行移送,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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