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處理管轄權異議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駁回異議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都有用裁定。在實踐中,有的人民法院認為應該移送的不經裁定就直接移送,這是不對的,這樣就剝奪了對移送管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上訴的權利。
(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要異議,必須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得行審判,當事人不服上訴并繼續提出管轄異議的,二審法院不須查明一審法院是否確有管轄權即應按相關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因為不對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本身就違反了法定程序,并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裁判。
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請再審的,按照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法院通過復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應當不再變動,以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如經審查認為裁定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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