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分為兩種情況:
(1)承諾如果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此時,不能構成承諾而應該視為新的要約。
有關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法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因為這些條款是未來合同內容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這些條款,未來的合同便不能成立。因此,當這些變更后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并不能成立,必須等到原要約人無條件同意這些經變更后而形成的新的要約,再向新要約人發出承諾時,合同方可成立。快把設備監理工程師站點加入收藏夾吧!
(2)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時,承諾一般有效。
《合同法》規定,如果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了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明確表示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承諾不能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并非不能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作出更改。
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的更改包括:
①對非主要條款作出了改變;
②承諾人對要約的主要條款未表示異議,然而在對這些主要條款承諾后,又添加了些建議或者表達了些愿望。如果在這些建議和意見中并沒有提出新的合同成立條件,則認為承諾有效。
③如果承諾中添加了法律規定的義務,承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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