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為專屬管轄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設工程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加工行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體現為施工行為。承攬合同中的“加工行為所在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現為建設工程所在地。
本條規定“以施工行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一致的。這樣規定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查清事實。如受訴法院所在地與建設工程分離,必然會增加受訴法院的工作負擔、給一方當事人造成訟累,不符合“兩便原則”(即便于人民法院審理和便于人民群眾訴訟);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也符合“兩便原則”。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除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為管轄地。
此外,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訂立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有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管轄性質的介紹了。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合同糾紛的存在是很普遍的。只有了解了相關的法律知識才能好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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