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基本概念及主要種類
定金是以確保合同的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預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按照定金的目的和功能,可以把定金分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等。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我國關于定金的性質屬于任意性規定,當事人可以自主確定定金的性質。
1.立約定金?!稉7ń忉尅芬幎ǎ斒氯思s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幾,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成約定金?!稉7ń忉尅芬幎?,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雖然是成約定金,當事人沒有履行定金給付義務,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解約定金。《擔保法解釋》規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4.違約定金。違約定金即定金設立目的是為了保證合同得以履行。在定金給付后,一方應履行債務而未履行的,受定金罰則約束。《擔保法》規定的定金原則上屬于違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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