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保險合同的原則是什么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自愿、合法等項基本原則。保險合同的訂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又稱投保和承保兩個階段。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款:
保險人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訂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上述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
2.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關系。
責任免除條款,是當事人通過協議,約定排除和限制其未來保險責任的合同條款;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的組成部分。責任免除條款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一般保險合同制定責任免除條款的目的,是排除和限制未來的保險責任。
3.保險合同,通常采用下列形式:
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或投保申請書,它是投保人申請投保時填具的書面要約。為準確、迅速處理保險業務,投保單的格式和項目都由保險人設計,并以規范的形式提出。投保單主要包含以下內容:被保險人名稱、地址、保險標的名稱、投保險別、保險金額和保險責任起訖日期等。在人身保險的投保單中,還必須列入被保險人的年齡、職業、健康狀況、受益人等作為投保單的附件。這些詳細具體的情況是保險人了解投保人的保險要求,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險的險別、保險條件和保險費率等重要依據。在保險人開出正式保險單后,投保單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暫保單。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它是在正式保險單開出前,先向投保人出具的一種保險證明,內容比較簡單,只記載保險標的等主要事項。如果有保險單以外的特別保險條件,必須在暫保單上注明,以作為將來的依據。暫保單與正式保單具有同樣的效力,有效期一般最長為30天。在暫保單有效期內,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損失,除非有特別約定外,保險人應當按正式保險單所記載的條件承擔賠償責任。當正式保單開出后,暫保單就自動失效。人身保險合同一般不采用暫保單的形式。
保險單。保險單是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書面憑證,是最基本的保險合同形式。保險單應當力求訂得完整、明確。保險單的記載內容必須符合法定要求。
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是保險單以外的一些保險合同書面憑證,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其內容僅包括保險金額、保險費率、險別、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期限等。保險憑證中未列入的內容,以同類正式保險單為準。如果正式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抵觸或者保險憑證另有特定條款,則應以保險憑證為準。保險憑證通常在貨物運輸保險、機動車輛保險等業務中采用。
其他書面協議形式。這是指除上述四種形式外,保險合同還可以采用其他的書面協議形式,如附加保險條款和批單,也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險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險標的、風險程度有變動,就需要在保險合同中增加新的內容或對部分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因此,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出具批單,以注明保險單的變動事項,或者在保險合同上記載附加條款,以增加原保險合同的內容。批單和附加保險條款的法律效力都優于原保險單的同類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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