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脅迫而訂立的合同的構成要件是如何的
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有兩種類型。一是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使人產生恐懼;二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直接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人為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從而迫使對方簽訂合同,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
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構成要件: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脅迫者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脅迫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必須要有受脅迫者因脅迫行為而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與脅迫者訂立的合同。
所謂脅迫,是向對方當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發生恐懼,并且基于此種恐懼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為。構成脅迫行為的條件是:
1.脅迫人有脅迫的故意。
2.脅迫人實施脅迫行為。脅迫行為是脅迫人對他人及其親友(如父母、配偶、子女等)施加或者將要施加的對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榮譽、財產等方面的侵害,既包括現實的強制,也包括精神的恐嚇。
3.脅迫不法。包括脅迫手段的不法,如非法綁架,也包括脅迫目的的不法,如以向公安機關舉報某人犯罪事實要挾該人與其訂立不平等合同。
4.受脅迫人陷于恐懼,且其恐懼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5.受脅迫人基于恐慎而訂立合同,且該締約行為致使其自身利益受損失,顯失公平。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則為無效合同;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則屬可撤銷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以將要發生的物質性損害或者精神性損害為要挾,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迫使其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合同。如果該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應屬于無效合同,否則為可撤銷合同。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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