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離婚經濟補償?
1、離婚經濟補償的概念
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
2、離婚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
根據《婚姻法》40條規定,請求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有以下幾個:
第一,婚后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適用經濟補償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夫妻對婚后財產進行了各自所有的約定。
第二,請求方付出較多家庭義務。首先,這里的義務是指家庭義務,也就是《婚姻法》 第40條中所說的“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義務。如果是其他方面的義務,則不適用這里的補償規定。其次,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如果雙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誰補償誰的問題。
第三,離婚時提出。這種補償請求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是離婚之前,也不能是離婚之后。
4、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
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一方所付出的勞務價值相當,具體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據實際情況判決,法院判決時,應根據婚姻當事人結婚時間的長短、家務勞動和協助勞動的強度和持續時間、受益方的受益情況和雙方離婚時的經濟狀況等多種因素綜合評判。
離婚經濟幫助
1、離婚經濟幫助的概念
離婚經濟幫助是指夫妻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有條件的一方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財物資助的行為。
2、離婚經濟幫助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男女雙方雖因離婚而終止了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他方仍有予以幫助的責任。這樣,既可解決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也有助于消除他們在離婚問題上可能發生的經濟顧慮,有利于離婚自由的實現。
離婚時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不同于離婚時的過錯賠償,不以給付方是否有過失為條件,而是基于公平原則承認離婚連帶發生的效力,用以保護弱者配偶一方離婚后的實際生活。
3、對生活困難方進行經濟幫助的條件
第一,生活困難實際存在,不是心理上的擔憂;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第二,屬于離婚時的生活困難。生活困難、需要經濟幫助的情形,僅限于離婚時,離婚時不困難,離婚以后才產生的困難(如下崗、失業、企業破產等),不屬于幫助的范疇。
第三,提供幫助的一方有負擔能力。經濟幫助必須以幫助方有經濟能力為前提,幫助應當在幫助方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實施。
4、對生活困難方進行經濟幫助的方式
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形式首先是通過雙方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法院判決,但是實踐中一般的做法有以下幾種:
第一,短期或一次性幫助。離婚時有生活困難的一方,年輕且有勞動能力的,生活困難具有暫時性,這時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幫助。
第二,多方面或長期性幫助。離婚時已經結婚多年,生活困難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幫助方應在居住、醫療以及生活等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必要時應給予長期的幫助。
第三,以個人財產實施經濟幫助。需要強調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經濟幫助時,是在共同財產依法分割給雙方后,從幫助方的個人財產中給予困難方適當的幫助,不能錯誤地使用共同財產來進行所謂的“幫助”,這實際上等于困難方用自己的財產幫助自己。
第四,幫助的方式是多方面的。幫助不限于金錢,也包括住房或其他生活用品等。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婚姻面前雙方都是平等的,普通的離婚一般是不用給予經濟補償的,但如果一方因錯誤而導致的離婚,且當事人又受到了精神的傷害,那么是可以要求給予補償,法院也會支持這個觀點,所以,在法律法規面前要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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