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管轄
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行為,因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提起的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是受扶養的公民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中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制度的新發展。
遺贈扶養協議的受扶養人一般多是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孤寡老人。在遺贈扶養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承擔扶養義務人違反協議不盡扶養義務,受扶養人可以解除合同;受扶養人違反協議解除合同,扶養人可以要求受扶養人賠償自己已經履行部分扶養義務的相應經濟損失。這兩種情況下的訴訟解決方式:前者是以承當扶養方為被告提起訴訟,后者是以受扶養人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在遺贈扶養協議履行完畢后,涉及到不動產過戶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呢?
關于第三種情況就比較復雜:遺贈扶養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受扶養人已經死亡,且沒有其他繼承人。在扶養協議中如果涉及到受扶養人的不動產過戶的情況下,現實生活中房管局要求公證部門出具該公證書或法院出具判決書才能予以辦理過戶。
如果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房屋的過戶問題,應該以誰為被告呢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效力僅及于合同雙方。以此,被告應當是受扶養人。現實中受扶養人已經去世并且沒有法定繼承人。將已經去世的受扶養人作為被告顯然不合適,況且扶養人和受扶養人之間并沒有因為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糾紛。同時,按照一般合同履行中涉及到不動產過戶的,受扶養人依法應當承擔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附隨義務。但是,遺贈扶養協議是集受扶養人生前和死后生效相結合的協議。在受扶養人去世后,才會發生協議約定的不動產過戶的辦理程序。受扶養人不可能履行已按合同中的協助辦理過戶的附隨義務。房屋管理部門為了不承擔風險,往往要求當事人到法院訴訟,然后根據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歸屬來辦理過戶手續。這種情況往往給律師在立案過程中造成一定的困惑。對此目前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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