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合同義務
德國70年代有一個著名案例,一個小女孩陪她母親在超市中購物,東西已買好但沒有付款時,小女孩踏在一塊香蕉皮上摔一跤,事情經過三年,小女孩因這一跤引發的病癥暴露出來了,要求超市負擔責任。
按傳統民法,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相互之間并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彼此并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隨著實踐的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由于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導致信賴該合同能夠成立而為此積極準備的相對方遭受損失,此種損失僅因合同沒有成立,而失去對過錯方的約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合同關系是一種基于信賴而發生的法律上的特別結合關系。當事人為了締結合同而進行磋商之際,已由一般普通關系而進入特殊結合關系,這就要求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超出一般普通關系所要求的侵權行為法上的注意義務,而負起保護這種特殊信賴關系的協作義務、通知義務、照顧義務、保護義務、保密義務等附隨義務。這種附隨義務在合同的訂立階段被稱為先合同義務,違反此義務的當事人,應承擔締約上過失責任。由此表明,現代民法不僅要保護業已存在的合同關系,對于正在產生過程中的“合同關系”(信賴關系)也應給予特別的保護。
(二)締約過失責任
1、概念: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由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上面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這方面的法律規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律霸網小編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對于糾紛的行為,一定要協商處理好,避免出現一些意外,導致雙方都受到傷害,如果處理不了可以采取法律手段進行解決,還可以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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