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合同訂立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是如果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要采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均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合同。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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