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設計合同的核心是什么
(1)發包人應提供文件、資料的名稱和時間,作為設計人完成設計任務的基礎,通常包括本項目的設計依據文件和設計要求文件兩部分。設計依據文件是發包人訂立設計合同前已完成工作所獲得的批準文件和數據資料;設計要求文件則是設計人完成委托任務的應滿足的具體要求。
(2)委托任務的工作范圍。由于具體工程項目的條件和特點各異,應針對委托設計的項目明確說明。通常涉及:設計范圍、建筑物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要求、委托的設計階段和內容、設計深度要求、設計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等方面的約定。
(3)合同約定的勘察工作開始和終止時間。
(4)設計費用。合同內除了寫明雙方約定的總設計費外,還需列明分階段支付進度款的條件、占總設計費的百分比及金額。
(5)發包人應為設計人提供現場服務。包括施工現場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及交通等方面的具體內容。
(6)違約責任。需要約定的內容包括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和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等。
(7)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明確約定解決合同爭議的最終方式是采用仲裁或訴訟。采用仲裁時,需注明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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