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定義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
(一)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
(二)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不同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雇傭承攬、委托等屬于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于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并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并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三)責任不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三,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時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從屬性。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的一種,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并不因此無效。
2、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根據上文的介紹,可以簡要地總結出,定金合同是一種擔保性質的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地一種,并不是諾-成合同。定金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倘若違反了合同條約,違約方需要做出相應的賠償。定金合同可以對合同當事人的行為進行有效約束,進而保證經濟活動順利合法地進行。如果您對此存在問題,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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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宜丹律師,河南洛陽人,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處理合同糾紛、婚姻家事糾紛、追償權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各類民事糾紛案件,法律專業知識扎實,辦案經驗豐富。 本人執業以來,秉著“信譽為本”、“客戶至上”的執業精神,倡導“法理精神和服務創造價值”的理念,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社會公平正義至上、當事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執業追求,在法學專業領域不斷學習,深入研究。力求以學者的嚴謹態度,專家的服務水準,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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