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要男方賠償合理嗎?
男方如果有錯的話,那么賠償就是合理的;
離婚是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那么可以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到民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只要法官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適合繼續共同生活的,就會判決離婚。
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雙方分居滿兩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惡習屢教不改等。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關于財產分割: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財產,沒有特殊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如果對方有過錯,你可以適當多分財產以作補償。但一般不存在賠償的問題,就離婚要求精神損失費或青春損失費的,法院不會支持。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關于債務承擔: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如果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屬于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否則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4)關于孩子撫養權:
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協商,一般本著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處理,如果孩子較小,隨母親可能性大.如果是兩個子女,一般父母各撫養一個.不撫養孩子一方有探視權,同時需要支付撫養費,一般以實際收入的20%-30%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
撫養費可以根據孩子的實際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撫養費的實際經濟情況相應變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減少。
不能以不要撫養費為由剝奪對方的探視權,是違法的。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一條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b)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5)關于管轄法院和所需材料:
起訴離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戶籍地和經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訴狀、雙方身份證件、結婚證以及要求分割財產的證明等相關證據即可。
綜合上面所說的 ,女方提出要求男方賠償這個要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前提必面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在這場婚姻里面。女方是屬于受害者,這樣才能得到合理的賠償的,所以,申請賠償的每筆費用都是有法律依據,不能有任何違規的操作。
懷孕離婚賠償標準是什么?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多少
離婚賠償不履行怎么辦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民法典婚姻編草案二審新變化
2020-11-17治安處罰從重情節有哪些
2021-02-07被工友誤傷可以雙賠嗎
2021-03-20涉外婚煙須具備的證明材料有哪些
2021-02-26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區別與聯系是什么
2021-01-19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怎么定性
2020-11-16在哪些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處分抵押房產?
2021-02-2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最遲多久出來
2020-12-08嫖娼是犯罪嗎?嫖娼被抓怎么處罰
2020-12-12沒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如何處罰
2021-02-11現金支票有效期
2020-11-26合伙人鬧翻了怎么撤資
2021-01-12外地人在什地方可以補辦結婚證
2020-12-16和精神病人結婚該怎么辦
2020-12-16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有哪些
2020-12-14擔保人還款后追償訴訟時效過期了怎么辦
2021-03-12信用卡逾期怎么申請債務重組
2020-12-20交通事故磕碰需要賠償嗎
2020-12-27公司是否要與股東簽訂勞動合同
2020-12-25調解能確定勞動關系嗎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