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提出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即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該規定是承認家務勞動尤其是婦女的家務勞動的經濟和社會價值的體現。從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講,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的義務的現象是正常的。但是依據民法公平對等的原則的要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理應享受與義務相應的權益回報。實際上,一方為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義務,必然會出現個人所得財產減少的情況,因此,在夫妻雙方約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離婚時另一方應當給與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相應的補償,《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適當的。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時的經濟補償,需要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主動提出,否則法院不會主動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
二、離婚時一方要求經濟補償需要什么條件?
一方在離婚時依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濟補償以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為前提。對于雙方沒有約定實行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補償。因此,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請求權。只有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用來補償為家務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損失時,才可以請求對方以個人財產給予適當補償。
(2)必須是提出需要經濟補償的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付出了較多義務。經濟補償實際上是一種勞務補償,它的產生是因為夫妻共同生活中勞務付出的差異,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的,才能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
日常生活當中很多情況下都是女方在家里照顧子女,照顧老人,所以在家庭方面付出比較多,但是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如果沒有考慮到這些方面的話,對于女方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婚姻法當中規定了經濟補償,也就是存在這些情況,可以提出。
用人單位雖不具備合法經營主體資格、但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
競業限制與經濟補償金爭議怎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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