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口頭合同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關于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該規定,民間借貸關系發生后,首先應當確認借貸關系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有效。原告作為債人行使債權請求權,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應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以及出借方已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負有舉證責任。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據是最常見的訴訟證據。借據實際上就是借款協議,既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又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有些借據雖然記載內容不完整,但只要借款的主體和數額是明確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即可成為訴訟證據。根據《證據規則》第2條第2款規定,若原告未能完成舉證義務,應承擔對己不利的后果。
實踐中,針對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債務人抗辯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債務人針對債權人提供證據本身的合法性、客觀性提出抗辯,此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二是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受到妨害、制約或權利消滅的法律事由負有舉證責任;三是債務人提供證據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雙方存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并不存在。對此,債權人可通過補充證據來加以證明,若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再承擔其他舉證責任。
二、民間借貸能口頭約定嗎
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現實生活中,由于借款關系的雙方均系自然人,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多是親戚或朋友、同事、同學等關系,在借貸形式上表現出簡單和隨意性,一旦發生糾紛,借貸雙方都很難舉出說服力很強的證據。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舉證責任的分配顯得尤為重要。
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學生在校自殺學校需擔責嗎
2021-03-14申請共同保證人為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2021-02-01對方違章停車發生刮蹭誰的責任
2020-12-18匯票出票要注意哪些事項
2021-03-16贈予贍養協議怎么寫
2021-02-26如何查出房子有無抵押
2021-02-05國企簽勞動合同嗎
2021-01-22單位支付員工工資的時間
2021-01-03孕婦可以申請提前解除合同嗎
2021-02-20什么是家務勞動的補償請求權?
2020-12-23從事勞務派遣是否需要資質
2020-11-13老板拖欠工資超過1年員工還可以追討嗎
2020-12-04被公司辭退可以拒絕嗎
2020-11-15把別人車撞了保險公司怎么賠
2020-12-26保險公司可否直接給付賠償金
2020-12-04提高保險理賠效率主要有幾種方法
2021-02-13偽造 涂改有關證明騙取保險金案
2021-03-11人壽保險的基本概念和原則
2020-11-15投保率
2021-02-162020農村集體土地合法使用權轉讓現狀以及征收行為的合理性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