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頭合同和諾成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
諾成合同根據(jù)合同成立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還要其他現(xiàn)實給付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認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口頭合同也叫口頭協(xié)議,是指雙方當事人以談話、電話等口頭形式對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協(xié)議,無任何書面的或其他有形載體來表現(xiàn)合同內容。口頭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xiàn)形式。
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qū)別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qū)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jù)傳統(tǒng)民法,買賣租賃、雇傭承攬、委托等屬于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于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并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并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1、成立要件不同。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2、責任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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