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否可以是口頭合同
合同的訂立時合同當事人合意的意思表示。法律規定合同訂立方式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推定形式三種。本文就合同訂立的三種形式作出講解。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頭形式。
合同采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系的內容。
合同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人們到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商店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可以簡化手續、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這種形式。
二、書面形式
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合同必然由文字憑據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憑據都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成為書面合同的文字憑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種文字憑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憑據上簽字或蓋章,文字憑據上載有合同權利義務。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為作為承諾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裝自動售貨機,顧客將規定的貨幣投入機器內,買賣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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