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我國非常重要的司法機關,人民法院負責對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是有一定程序的,不同的案件審理的程序是不一樣的,下面介紹一下民事案件一審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法院審理案件時,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審理的程序是不一樣的,而相同類型的案件,一審和二審的程序又不一樣的,所以審理程序要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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