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四種分類及其適用條件
定金是以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在擔保法理論上,根據定金擔保目的的不同,可以將其區分為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
1、訂約定金
訂約定金又稱為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司法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成約定金
成約定金是以擔保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為目的而給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該規定所涉及的定金為成約定金,其規定的角度則是當事人未支付定金,而實際履行了合同,此時視為以實際履行行為變更了定金合同,而定金合同實際上因未交付而沒有生效。
3、解約定金
解約定金是指以擔保合同的解除為目的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司法解釋第117條規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
4、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四種定金的性質各不相同,適用的條件也各不相同。如定約定金是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為適用條件;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但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違約定金是以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適用條件的。
《司法解釋》第12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只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司法解釋》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由此可見,定金罰則是針對違約行為而設定的,但并不是說在出任何違約,特別出現輕微違約的情況下,也可以完全適用違約定金罰則。當一方當事人完全不履行合同時,適用定金罰則是可以的,但當一方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只有在這些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使當事人的締約目的不能達到時才能完全適用違約定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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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沈志龍律師,1984年出生,中國共產黨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執業領域:婚姻繼承、資本與股權、刑事辯護;執業理念:專業、忠誠、勤勉、敬業、誠信、厚道、靠譜,以爐火純青的法律技術服務于當事人,竭盡全力、千方百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沈志龍律師手機號189?4290?1144,QQ號187?2829?702?)公益律師、法援律師、金融律師、投資銀行律師、盈科優秀青年律師、盈科婚姻家事委員會委員、盈科刑事法律事務主辦律師。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銀行從業資格、保險從業資格、心理咨詢師資格。 ?婚姻繼承領域的律師服務范圍為:跨國/域?婚姻及財產糾紛爭議解決;跨國/域?繼承及遺產糾紛爭議解決?;婚戀、同居、離婚、親子關系、子女撫養等爭議解決,含代理談判、調解、訴訟;遺囑、遺贈、繼承等糾紛爭議解決,含代理談判、調解、訴訟?;婚前/后夫妻財產約定、贈與、遺囑、意定監護協議、養老協議等文書草擬和簽訂指導?;企業家家事管理,含財產/債務配置方案設計等;家族及家族企業財富管理,含管理傳承體系設計、股權架構設置、信托設計、保險配置、移民方案等?;常年私人/家族家事法律顧問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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