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立約定金,立約定金常常與預約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訂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證正式訂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訂立需要一個過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有時候這個過程比較短,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這個過程可能需要持續較長的時間,尤其是在一些標的額比較大的民事交易中。當事人為訂立合同已經作了必要的準備,相互間對于合同的內容已經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訂立,當事人又不愿意許諾成立合同,于是采用立約定金來實現當事人間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終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二、定金擔保有哪些特點
定金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定金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還必須有交付定金的行為;第二,定金擔保的主合同,一般是給付金錢債務的合同。第三,法律對定金的數額有限制,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定金擔保還是有一定的特點的,大家在選擇的時候注意。以上就是關于這些問題的答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您需要關于這方面的幫助,律霸網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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