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開庭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收到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書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決定退回檢察院;
(2)按照抗訴書提供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住址無法找到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提出抗訴的檢察院協助查找;經協助查找后仍無法找到的,決定退回檢察院;
(3)抗訴書沒有寫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準確住址的,應當要求檢察院在7日內補充,經補充后仍不明確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4)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抗訴,但抗訴書未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補充;經補充后仍不完備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
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未附有證據線索的,應當在7日內補充;經補充后仍不完備或逾期不補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
開庭審理的情形
下列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1)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
(2)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3)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4)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5)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
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
(4)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征得檢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7日以前通知檢察院”的規定,經兩次通知,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
判后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直接改判后,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決定執行的刑罰。
4.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參照有關規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審查,以及開庭審理的情形的問題,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實際生活中人民法院在收到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書后,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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