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甲(出賣人)
委托人乙(買受人)
居間人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制
青島市
房屋租賃居間合同
委托人甲(出賣人)
委托人乙(買受人)
居間人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二、青島市房屋租賃居間合同說明
1、本合同文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約定采用。
2、本合同所說的“居間”是指“媒介居間”,即居間人同時接受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委托,將有關訂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媒介居間人的報酬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的行為。媒介居間人應該是具備經營房地產中介資格的、在我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本合同的委托人甲,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出租人委托居間人向自己提供承租人情況的當事人;委托人乙,是指欲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委托居間人向自己提供房屋出租人以及標的情況的當事人。
3、本合同有關房屋租賃的具體條款,應該由委托人甲乙雙方協商后自主填寫,居間人不得干預(可以提供合理化建議);居間人的報酬經與委托人雙方協商確定后,由居間人在合同中填寫。
4、從事居間活動的人員,屬第二條中所指具備房地產中介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是依法取得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5、委托人與居間人簽訂合同前,對居間人的登記注冊、經營范圍、中介資質等情況有知情權;居間人對委托人或對委托人之代理人的主體資格、委托人提供房源的所有權情況等有充分了解的權利。
6、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7、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8、本合同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該文本的發放由以上兩個機關共同負責,工本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工商(1990)250號”通知執行。本合同文本未經制定單位同意,任何印刷企業不得擅自印刷或改變格式和內容進行印刷。
9、本合同條款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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