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庭審查不查法院管轄權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受理案件后,會對案件的管轄權進行審查,如果不屬于管轄范圍內的,可以對案件不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
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是指一國法院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權限或者資格,是一種國際民事管轄權。與國內民事管轄權不同,涉外民事管轄權中的有些依據如國籍,是國內管轄權所沒有的,同時,涉外管轄權意味著一國法院可能適用外國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涉外訴訟管轄的原則有以下三項: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原則。即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系的,我國人民法院均應有管轄權。所謂實際聯系,是指訴訟主體、客體、內容中某方面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實的聯系。
(2)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在涉外訴訟中,不論當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都可約定管轄法院,這也是國際上所承認的一項原則,即協議管理的原則。
(3)維護司法管轄的原則。維護司法管轄原則是維護國家司法主權的原則,是指當事人一方是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爭議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需要按中國有關法律解決的訴訟,不能由外國法院管轄,只能由中國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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