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未注明要約是否可撤銷(《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合同未注明要約不可撤銷。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尚未成立的,若是要約則可以撤銷,若是承諾可以撤回但是不能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七條要約的撤回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的撤銷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要約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電子合同中要約如何撤回
用電子郵件形式訂立合同時,如果符合要約撤銷的條件,應當能夠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撤銷。通過EDI發出的要約,接收信息的電子計算機根據預先設定的程序自動進行處理,當即作出接受或拒絕的回復。這種情況下,要約幾乎沒有一個有效存在的期間,要約的撤銷在EDI條件下似乎不大可能。電子合同的要約不能撤回。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之后,生效之前,要約人以某種方式通知受要約人,阻止要約效力的發生。由于撤回是在要約生效前進行的,所以不會對受要約人的利益有任何影響,因而在要約生效問題上采用到達生效原則的國家,均允許撤回要約。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的條件是撤回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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