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送超市價目表是要約邀請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而寄送價目表是屬于發出要約邀請的一種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區別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方法
1、依法律
合同法第15條中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僅限于這幾種,而且其中的商業廣告同時又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何為符合要約規定,何為不符合要約規定仍不明確,等于兜了一個圈子又回到原來出發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決問題。
2、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要約和要約邀請的重大區別
看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傳統民法里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方法之一。雖然由于合同法大大減少了合同的必要條款,縮小了這一方法發揮作用的范圍,但在某些時候仍能發揮一定作用。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須具備合同的全部必要條款。例如,一份訂單只有采購貨物的名稱、規格,沒有數量,不可能成為要約。
3、依交易習慣,特別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
出租車開亮空車燈,行業慣例通常視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因此乘客上車只需告訴司機目的地即可,無需另行協商。兩個當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習慣,則可能一方“需要300噸”的電報也可以構成要約。
4、看行為人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還是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
這是法律上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最主要方法。因為目的屬于主觀范疇,很難作為客觀的認定標準,合同法專門規定了一項制度使行為人在行為時將其主觀目的反映于外部,這就是第14條第2項要約要“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而寄送價目表是屬于發出要約邀請的一種行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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