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地確定責任主體。實際施工人多為自然人,和其發生糾紛的相對方一般都是處于優勢地位的業主及發包人,兩者在法律意識、舉證能力、風險承擔上有較大差距。法院在適用法律裁判案件時,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方面要使實際施工人的實際付出得到應有的利益回報;另一方面,也要使實際承包人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降低實際施工人對自身利益的不合理期待。
二是完善建設工程案件訴前調解機制,提升承辦法官調解技巧和水平。首先,訴前調解讓雙方當事人的情緒有了緩和的時間和機會,實際施工人訴請工程款的案件當事人對抗情緒一般比較激烈,在庭審中會針鋒相對,不如讓雙方當事人在訴前調解中冷靜地權衡利弊,緩和對抗情緒,增加案件調解幾率;其次,增加承辦法官釋明法律的機會,多數實際施工人對其訴訟請求有不正確的認識,對其訴請利益有過高的期待,法院在訴前調解中耐心細致的法律釋明,有利于縮小雙方之間的利益差距;最后,在訴前調解機制中可以盡快固定雙方的爭議焦點,需要進行質量鑒定或者審價的案件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鑒定、審價機構,法院審理案件的進度可以在訴前調解機制中充分把握,分清輕重緩急,而不至于在訴訟程序中因程序外因素拖延案件審理進度。
三是推進法院審價協調工作,發揮法院在提高審價效率及質量方面的作用。可以說,對于雙方有爭議的工程案件,工程審價是確定工程款最重要的一步,是訴請是否獲得支持及獲得多少支持的依據,在這方面法院可以用審價協調會的形式推進相關審價、質量鑒定工作。法院可依據審價機構的請求,確定審價協調會召開的日期、地點、主要協調事項,向業主、施工方、審價機構及相關爭議方發送參加審價協調會通知,該通知對各方具有拘束力。其次,法院在審價協調會中應審價機構的要求,確定爭議各方應承擔的審價配合事項、完成配合事項的期限,并向爭議各方釋明逾期不配合事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法院以書面形式記錄審價協調會議內容,經各方簽字確認,對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最后,法院依據審價協調會議記錄所確定的期限,加強與審價機構的溝通協調,對不履行審價協調會議要求事項的相關當事人及時采取相應的督促措施,保障審價協調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
四是采取靈活多樣的裁決方式,及時保障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實際施工人訴請工程款案件的高發期多集中在“逢年過節”時段,該特點決定了實際施工人對法院是否能夠高效處理案件有著非常強的期待,實際施工人往往對法院的程序性操作不理解,單一的終局性判決顯然無法滿足實際施工人對訴請利益的迫切要求,因此,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法院應采取先予執行裁定、先行判決、部分調解的方式及時對實際施工人的訴求做出回應。同時,法院要設置一定的工資款發放程序,防止包工頭侵吞工程款,克扣務工人員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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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人執業以來,秉著“信譽為本”、“客戶至上”的執業精神,倡導“法理精神和服務創造價值”的理念,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社會公平正義至上、當事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執業追求,在法學專業領域不斷學習,深入研究。憑借對國內經濟政策、社會動向的準確把握及現行法律的深刻領會,依托與各級司法部門、行政機關、行業協會、中外企業建立的良好合作關系,以學者的嚴謹態度,專家的服務水準,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 在1年多的律師執業過程中,我經辦了大量的各類法律事務:成功辦理民事經濟案件30余起,在諸多業務中,我尤擅長公司、企業法律事務的處理,民商、經濟案件的仲裁和訴訟案件的代理。因此,我憑借自己嫻熟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優勢,先后內蒙古多家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法律顧問。在承辦案件、擔任法律顧問或提供其它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我努力運用法律、智慧、勇氣、謀略和技巧,竭誠為顧問單位、委托人服務,維護了顧問單位的合法權益。執業2年多來,我通過自己“熱心、細心、精心、耐心”的法律服務,贏得了顧問單位和廣大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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