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思考其中的舉、質證規則,特別是庭前交換證據(指仲裁委對主要適用普通程序受案的,在開庭前主持當事人將能證明各自主張的所有證據實施交換,以固定證據、明晰爭議焦點的活動,簡稱“交換”。)能全面落實“三公”原則,明確舉證時效并強化其責任,發揮仲裁優勢且提升其效益。
庭前交換證據的要點為:
一是當事人對己的主張,有責任在舉證期內依誠實信用原則向仲裁委提供證據。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視作棄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是證據無故未經“交換”,不予質、認證。(仲裁庭自行收集的,應在開庭時質證。)答辯書中已對申請人的請求事由明示認可,或一方當事人不按期交換的,應視為已完成交換。
三是仲裁委在送達仲(應)裁通知書,應向當事人送達載有舉證范圍、期限,舉證不能后果的舉證通知書。
四是對證據保全,當事人應在舉證期內提申請。
五是當事人應在獲仲(應)裁通知書之日起三至十日內完成舉證。(內:涉外案件和變更請求或反請求及就仲裁協議效力提異議者為十日。)
六是當事人在舉證期內因故不能舉證者,經書面申請并經仲裁委準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屆滿,仍不能舉證者,視為舉證不能。
七是當事人對已換證據,應分類整理,并蓋章簽名和寫明提交日期;同時按對方人數提交份數。
八是仲裁委收到證據,應出具《證據收據》,做記載,并由該案仲裁(書記)員簽名;當事人亦然。(涉密件不交換,一般也不在開庭時出示。)
同時,仲裁委還應確定交換證據的日期,并通知各方。當事人需反駁對方證據,應當即口頭或書面申請,并在三日內提新證據。逾期,仲裁委不再主持交換。若舉出新證,仲裁委應通知當事人在新定的舉證期屆至后三日內到庭前交換證據,并確定開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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