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二、經公訴人建議法庭延期審理的時間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四百五十六條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延期審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對于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同時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5、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然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公訴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其中,前三項是“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后兩項是“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
刑訴法第198條規定了3種情形,及相關司法解釋
1、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的
(延期的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不計入審限,)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適用補充偵查的規定,重新計算審限)
3、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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