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一般精神損失費是多少?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為止關于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二、精神損費的定義?
精神損失費賠償,是隨著《民法通則》的公布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數額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造成結果等決定。精神損失費賠償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三、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
1、完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范體系
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所確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個很不成熟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司法解釋予以完善,為此,筆者認為,應當盡快制定新的《民法典》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單行民事法律,對我國的精神損害進行系統、全面的規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著作權法》法律中具體規定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相應條款,對《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有關法律進行修改,形成完備而統一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體系,以維護法制的統一。
2、進一步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確保所有民事主體都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對于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有人擔心會引起濫訴,其實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所謂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是指權利主體在他任何一種人身權利受到侵害而蒙受精神損失時,在法律上應當享有賠償的可能性。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與原告濫用訴權并沒有必然的聯系,法律完全可以通過一些限制手段來避免。要實現這一目標,應當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規定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等受到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以充分維護法人和其它組織的人格權。其次,將自然人的人格權益盡量細化,如明確規定侵害他人的貞操權、信用權、隱私權等的精神損害賠償。同時,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應當保持開放的狀態,以盡量適應新情況的出現。
3、完善有關物質性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避免出現法律對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保護方面的沖突。
如前所述,我國法律對精神性人格權的保護是顯形的,而對物質性人格權的保護是隱形的,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侵害生命權、健康權等物質性人格權賠償的數額偏低,而侵害精神性人格權賠償的數額偏高。為此,筆者認為,應規范法律對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保護的規定,明確界定死亡賠償費、傷殘補助費等是對受害人預期物質利益的賠償,而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精神損害的撫慰,應當分別判決。
其實,也不是在所有的侵權案件當中都會產生精神損失費,跟對方索要精神損失費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所作所為確實已經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后果,但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標準相應的法律制度當中從來都沒有規定,如果單純的針對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標準產生了爭議,建議雙方還是協商解決比較好。
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什么?
四川省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噪音構成侵權 法庭判定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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