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提起延期審理期限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7條、第168條3款的規定,由檢察人員認為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而延期審理的,檢察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
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這就是說,由檢察人員提出延期審理的案件,在延期審理前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審理歸于消滅。
人民檢察院在法律規定的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恢復審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審判該案的期限應重新計算,即在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
月。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在157條還就檢察人員建議延期審理的情況作了兩項具體的規定,一是公訴人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二是法庭宣布延期
審理后,人民檢察院一個月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根據《解釋》第156條第2款的規定,由當事人和辯護人
依據法律規定情形提出延期審理請求,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這里“不計入審限”是指由于以上情
況的出現,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時限中斷,待案件恢復審理后,將案件延期審理前與恢復審理后的審理時間合并計算審限。
人民檢察院提起延期審理的條件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有關人民檢察院延期審理的相關的介紹了,其實延期審理是我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特殊的制度,也是為了案件能夠最終得到公正的裁判而設立的。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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