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廣告是要約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相關的司法解釋同時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房地產廣告如果符合要約規定的,可以視為要約,例如是希望購買者購買房屋,而作出的一系列承諾等,就是屬于要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四條?【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房地產廣告如果符合要約規定的,可以視為要約,例如是希望購買者購買房屋,而作出的一系列承諾等,就是屬于要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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