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其實指的就是侵犯了商標權的一種行為,指的是某行為人在沒有經過該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之下,在其相同或者是相似的上品之上,使用了與其注冊了的商標同樣的或者是較為近似的商標,或者是其他的妨礙別人注冊商標,損害了商標所有者的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具備四個要件,首先它肯定是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其次它還必須有損害的事實已經發生,給商標的所有人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結果,再次違法的人在自己的主觀意識上具有錯誤,最后侵權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缺了這幾大要件,其侵權行為將不成立。
在一般的情況下,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如果行為人對他人的商標權進行了侵權的話,其商標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其賠償的標準通常如下:
一是確定好具體賠償的數額,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之后,權利人可以根據其一位侵權行為所遭受到的實際損失對侵權人索求賠償;
二是如果其實際上的損失難以得到確定的話,可以按照侵權人因為侵權的行為,而獲得了多少經濟利益來確定;
三是如果連侵權人獲得的經濟利益都確定不了的,那么可以按照其注冊的商標許可的使用費用的一定倍數來進行索賠;
四是如果以上都實在沒有辦法確定的話,可以由法院做出判定,判定侵權人需要給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
五是對于那些惡意去侵犯他人商標權,并且侵權的情節比較嚴重的,可以按照上邊講的方法確定下來的數額再乘以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
六是可以按照商標權利人提供的證據來考慮賠償的金額。
法律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
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包括哪些
商標侵權賠償金額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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