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高檢規則》第四百五十五條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種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對于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同時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5、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然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公訴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其中,前三項是“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后兩項是“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
刑訴法第198條規定了3種情形,及相關司法解釋
1、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的
(延期的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不計入審限,)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適用補充偵查的規定,重新計算審限)
3、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延期審理(不另外給時間)
①拒絕辯護時,另行委托或指定辯護②補充起訴③變更起訴④公訴人提出了新證據(不在證人名單和證據目錄內的)
4、準備辯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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