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要約收購的意義
強制要約收購的意義是有利于防止各種內幕交易的發生,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讓中小股東了解收購的情況。
要約收購的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并載明規定事項。
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三)終止上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四)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的形式。
(五)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六)收購完成后股票限制轉讓。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六七月內不得轉讓。
(七)股票更換。通過要約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并將該公司撤銷的,為公司合并,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八)收購結束的報告。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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