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審理裁定書
裁定書
()___刑初字第___號
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你院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檢___訴()___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____犯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理期間,你院提出_______________(寫明補充偵查的內容)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對該案延期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的規定,決定:
對被告人____犯____罪一案延期審理。
(院印)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以及審判實踐的需要制訂,供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時使用。
2、本樣式不適用于自訴案件。
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的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訴訟中止可以發生于訴訟程序開始以后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而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于開庭審理階段。
2、適用效果。訴訟中止將造成本案訴訟程序的中途擱置,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活動都應當停止進行;延期審理只是將本案開庭審理的日期拖延,有關訴訟活動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證人到庭。
3、恢復審理上。訴訟中止的法定情形來自于訴訟外,何時恢復訴訟,通常受訴法院是很難左右的;但是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于訴訟之中,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4、法定情形是不同的。延期審理適用于: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對延期的情形。中止審理適用于: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二手房買賣步驟是什么
2021-01-26債務還不上車以抵押車怎么辦
2021-01-20關于夫妻債務問題裁判的新思路
2021-01-06情侶同居算非法同居嗎
2021-02-13主合同和補充合同沖突怎么辦
2020-12-15離婚財產保全時需要證據嗎
2020-11-23擔保公司貸款需要抵押物品嗎,費用有哪些
2021-01-17擔保范圍約定不明確
2020-11-13炒地皮非法倒賣土地會受法律制裁嗎
2021-01-01自建房申請書怎么寫
2021-02-08單位集資房什么時候能上市買賣
2021-03-23最新房地產法
2021-01-03公司倒閉如何不賠償員工
2021-03-03保險條款和費率的審批與備案
2021-03-10如何確定人壽保險的金額
2021-02-05買重疾險的相關解析
2021-02-16國內運輸保險的保險范圍有哪些
2020-11-08“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是否可以作為雙方保險合同終結的依據
2020-12-05新《保險法》實施將帶來什么
2021-02-05新《保險法》體現三大亮點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