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是公司進行并購活動的重要方式,要約收購的收購人向被收購人發(fā)出要約,而被收購人同意要約作出承諾的,就表示接受要約人收購的條件,被收購人作出承諾后,就可以開展收購活動,所以《合同法》第25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
(1)持股比例達到30%.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協(xié)議、其他安排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30%(含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
(2)繼續(xù)增持股份。在前一個條件下,投資者繼續(xù)增持股份時,即觸發(fā)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義務(wù)。
只有在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才適用要約收購。
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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