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形式有很多,而發出要約是簽訂合同的重要方式,發生的約定送達到受要約人時生效,而受要約人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作出承諾,表示同意簽訂合同,所以承諾是由受要約人作出的。
《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的,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定的交易相對方,受要約人進行承諾的權利是要約人賦予的,只有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能力,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利。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當然要向要約人作出。如果承諾不是向要約人作出,則作出的承諾不視為承諾,達不到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這是承諾最核心的要件,承諾必須是對要約完全的、單純的同意。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承諾應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則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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