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二、什么是休庭
休庭是法庭審理程序的暫停,以便庭審人員休息或進行合議或出現其他情況時適用的一個程序。
三、延期審理和休庭的區別
延期審理
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經確定的審理期日或正在進行的審理順延至另一期日進行審理的制度。
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有四種:第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第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第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具備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審理。
“可以”延期審理,是一授權性規范,它不同于“必須”和“應當”。鑒于民事案件本身的復雜性和開庭審理的差異性,是否“可以”延期審理由人民法院決定。
休庭是
法庭審理程序的暫停,以便庭審人員休息或進行合議或出現其他情況時適用的一個程序。
二者之間的區別二者都是法庭審理案件時適用的一種程序與制度,不同的是延期審理的適用時不是在案件庭審時,休庭則是在法院庭審過程中適用,二者適用時的時間有區別。
四、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
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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