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要約的效力
交叉要約,是指訂約當事人采取非直接對話方式,相互不約而同地向對方發出內容相同的要約。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即合同的成立應當經過要約人的要約與承諾人的承諾。雖然在本案中,A百貨公司與B公司就同一種百貨按批發價購銷的生意同時互相致函,且函的內容一致,但這只是雙方當事人直接同時互相發出內容相同的要約(交叉要約),不能以此認為合同當然成立,合同的成立仍然應當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在這種交叉要約的情形下,發出要約的雙方都享有撤回要約、撤銷要約或者拒絕承諾的權利。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關于交叉要約的話一般情況也是屬于有效的,這個主要是兩個事先不知有要約產生的人做出相應的邀約內容,這個情況一般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是比較少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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