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議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后,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評議時合議庭應根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情況,確定案件的性質,認定案件的事實,分清是非責任,正確地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最后的處理。合議庭評議案件,由審判長主持,秘密進行,合議庭有不同意見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少數意見要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書記員制作,經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或蓋章,歸檔備查,不得對外公開。評議結束后,應制作判決書,并由合議庭成員簽名。
2.宣告判決
宣告判決的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判決的結果和理由、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判決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當庭宣判。即在合議庭評議后,由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并宣讀裁判。宣判后,10日內向有關人員發送判決書。另一種是定期宣判。即不能當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后,應立即發給判決書。
無論是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宣告離婚判決時,應告知當事人在判決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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