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除法律規定的由行政機關終局裁決的少數案件外,行政訴訟是當事人權利救濟的最終途徑,通過其作出的裁判具有最終的確定力。因此,行政訴訟也是相對人追求和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保險”。通過行政訴訟,不但能及時化解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而且有利于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意識,使其懂得和善于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行政訴訟,也能促進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的提高,增強其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從而使行政訴訟從整體上間接地實現了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這一點僅就我縣的行政審判為例,2001年以前所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原告勝訴率100%,后通過庭審及案件的裁判,公安機關從中認真總結了經驗、教訓,并據此進行了系統的培訓,使得公安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有了根本性的提高。從2002年至今,我縣公安行政案件無一敗訴,這不能不說是一個歷史性的轉變,其中雖有多種因素,但行政訴訟從中所起的教育、監督和警示作用是不容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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