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在法律上面講的是夫妻雙方當事人通過訴訟或者是協議的方式來雙方的現有婚姻關系到婚姻登記處進行解除,從而使得雙方當事人之間所存在的夫妻之間權利和義務在法律上面被終止的一種行為。根據我國現行的《婚姻法》里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實是已經破裂了,如果經過法院調解之后依然無法挽回的,應該允許雙方當事人離婚。 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是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進行離婚的法定前提條件。
雙方當事人協商進行離婚需要在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進行相應的離婚登記,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就需要在雙方的戶籍所在地所屬管轄的法院,對方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區兩地不統一的話,可以到對方當事人常在居住地所屬管轄法院進行起訴。
那么要在異地離婚究竟應該怎么樣去辦理相關的手續呢
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協議離婚的話,按照我國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里面的第十條法律法規規定,如果是居住在內地的居民夫妻雙方自愿進行離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應該一起到其中一方的當事人經常居住的戶籍所在地的離婚登記處進行相關的離婚登記辦理。
根據里面的第十一條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的當事人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的居民都應該要給出下面所說的相關證件以及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
(二) 夫妻雙方當事人所擁有的由相關單位所發結婚證;
(三) 夫妻雙方當事人一起自愿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同時還需要有雙方當事人的一寸照。
如果夫妻雙方當事人是訴訟離婚,那么就應該向當地所在的法院給出下面所說的相關證件以及證明材料:
(一) 夫妻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書;
(二) 夫妻雙方當事人在結婚之前各自基本情況的相關材料和證據;
(三) 夫妻雙方當事人在結婚之后的夫妻感情狀況的相關材料和證據;
(四)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關鍵性原因的相關材料和證據;
(五)相關的家庭現有全部財產的清單,并且在上面附有這一份財產究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于夫妻雙方中的一房的個人財產,并且給出相關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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