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通過簽訂協議離婚,而另一種方式則是通過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指的是夫妻雙方都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議的方式解決好夫妻間的財產、債務等問題,以及孩子撫養的問題,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離婚的一種方式。它的特點是程序比較簡單,辦理起來相對便捷,而且雙方也不需要為了離婚的事宜而走上法庭。
而訴訟離婚則是指夫妻之間就彼此的財產、債務以及孩子撫養權等一系列問題沒有辦法達成一致的意見的情況下,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法院在受理之后,一般先通過調解,調解不成再通過判決來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的制度。
異地離婚如何確定其管轄的法院,一般可以根據以下幾種情形確定:
第一種情形:如果說被告已經離開了自己的戶籍所在地超過一年的時間,那么可以由原告戶籍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如果夫妻雙方都已經離開了自己的戶籍所在地,并且超過了一年的時間的話,那么應該是由被告一方經常居住的地方的法院來進行管轄,如果沒有長期居住地,那么可以由原告那一方在起訴的時候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第二種情形:如果離婚訴訟案中的被告已經下落不明了,或者是被宣告了失蹤的情況下,那么應該要由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如果原告經常居住地和自己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話,那么應該要有經常居住地的有關法院進行管轄。
第三種情形:在離婚訴訟案中,若是被告是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情況下,應該要由原告戶籍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如果原告的這一方自己經常居住的地方與戶籍登記地不一致的話,應該要由原告方經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進行管轄。
第四種情形:如果說提出離婚訴訟的一方不是軍人,而對方是非文職的軍人的話,那么應該要由提出訴訟的那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如果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話,那么又該要由被告的那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或者是被告方身處的團級之上的單位所駐地的相關法院進行管轄。
第五種情形:如果被告的那一方并沒有在我國的領域內居住,那么應該要由原告這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對其進行管轄;如果原告的這一方經常住的場所與戶籍上的不一致的話,那么應該要由經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進行管轄。
第六種情形:如果說夫妻雙方都是我國國籍的公民,在國外居住,但是沒有定居的,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么可以由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對其進行管轄。
在我國的國境以內,夫妻之間只是沒有辦法異地辦理協議離婚的相關手續,對于那些通過訴訟離婚的情況,還是允許其在異地進行相關程序的辦理的,只是要先確定好能夠管轄此次離婚案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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