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買賣合同訂立的條件是什么
(1)內容具體確定。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是能夠確定的;受要約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場合,要約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包括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要約人向相對人(受要約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條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約人的承諾并成立合同,只有要約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要約必須經過相對人的承諾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必須是要約人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一般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況下,對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礙要約所達目的時,相對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的要約的內容必須能夠表明:如果對方接受要約,合同即告成立。
二、合同要約有什么法律效力
1、要約的生效時間
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采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應注意的是:
(1)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達單位的傳達室等,并要求受要約人拆開信件并了解內容。
(2)采用數據電文方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數據電文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要約的存續期間
要約的存續期間是指要約在多長時間內持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說,要約中規定了要約的有效期間的,則在該期間內有效;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有效期間的,則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口頭要約對方沒有即時作出承諾的,要約便失效;書面要約的有效期間為合理期間。
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與要約的區別主要有:
1、根據當事人的意愿來區分。要約包含有當事人受要約拘束的意旨,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這是指按法律明確規定為某種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來區別。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來區分。如果訂約提議的內容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為要約,否則為要約邀請。
4、根據意思表示是針對特定人還是不特定人發出來區分。要約邀請大多數情況下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
5、根據交易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來區分。
三、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圖。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由于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是為了訂立合同,這樣要約中必須包含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承諾人即難以作出承諾,即使作了承諾,也會因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2)要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發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所謂特定的當事人,應當是為外界所能客觀確定的人,至于其為何人,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是本人還是其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
(3)要約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要約只有經相對人的承諾,才能達到要約人的目的——訂立合同。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表示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的相對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通常是向具體的企業、公司、商號或個人直接發出要約。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而且須受要約人承諾。要約只有在送達到受要約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如果要約在以后,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當然對話要約則不存在送達問題,只要求要約人(包括其代理人)應當將要約的內容告知受要約人,使其了解其內容。而對于非對話要約,則應將要約的信件送達到能夠為受要約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約人是否實際拆閱了這些信件或文件,則不必考慮。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后,以真實的意思作出表示接受要約的承諾后,一項要約才真正產生法律效力。
(5)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主觀目的。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但這種意思表示須具有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愿,其外在表現形式為要約人主動要求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主動提出訂立合同為目的的行為,盡管貌似要約,也不應視為要約。這是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主要區別。只有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并使要約發出后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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