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是人民法院系統內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而行政管轄機關指的是各級人民法院。
(一)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全國各級法院在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上的分工。各級法院對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管轄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是指:
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
4)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適用以下規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1)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
(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
(3)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上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轄。
5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6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7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8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9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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